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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养老教育学院帮扶中心
培训基地管理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保养老教育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为推动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进程,扩大人才空间,提升养老护理人员水平,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地方养老培训基地。

养老培训基地是中保学院帮扶中心重要组成部分,是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先行试验区。养老培训基地运行初期以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管理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区域管理为主的运行模式。

为适应养老培训基地运行初期的需要,规范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与养老培训基地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养老培训基地是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在区域设立的独立培训站点,具体情况如下:

名 称:中保养老服务教育学院帮扶中心                培训基地;

第三条 养老培训基地立足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坚持“规范化、高起点、新模式”的培训方针,以规范化培训为主,开展多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国内顶级培训资源,对接国际标准,注重提升培训质量与水平,与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协调发展的特色培训之路。

第四条 养老培训基地在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引导下开展工作,基本职能是:为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在区域举办的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提供培训条件支撑、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养老氛围,维护养老培训基地安全稳定及日常运行,负责养老培训基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完成中保学院帮扶中心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养老培训基地可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业单位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适度实践技能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在养老培训基地设置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其具体履行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基本职能,全面负责养老培训基地的培训活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广泛争取培训资源,研究并处理养老培训基地运行管理问题、重大问题以及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审议。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配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养老培训基地行政工作由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养老培训基地管委会的主任可兼任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副职。

养老培训基地职能部门由养老培训基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方案,经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审议设立,受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领导。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各职能部门把养老培训基地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履行相应职责,支持养老培训基地发展;同时,要研究和借鉴养老服务教育规范化培训和管理经验,推进改革试点,促进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综合改革和规范化进程。

第七条 养老培训基地管委会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实施养老培训基地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条件支撑、服务保障、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组成人员包括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主任、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主持人,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有权对养老培训基地进行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

第九条 养老培训基地设立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按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学生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受养老培训基地组织领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经养老培训基地团委批准成立,于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心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养老培训基地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培训协议相关内容要求,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招生部门依据招生章程,统筹养老培训基地的招生工作。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老培训基地培训生,养老培训基地按照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培训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养老培训基地开设的养老服务教育(项目)养老培训基地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主体, 其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日常管理、保障服务由养老培训基地和合作培训机构负责。

在养老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方案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与区域培训机构联合制定,并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教学进程计划由养老培训基地教学管理部门与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协商确定,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养老培训基地依据教学任务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在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统一领导下,日常教学质量和过程监控由养老培训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向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养老培训基地内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项目)在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证书授予依据中保学院帮扶中心规定及培训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养老培训基地培训生就业工作在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就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学生所属的养老培训基地负责。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人事部门研究制定养老培训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政策,探索养老培训基地各支队伍的不同建设模式;支持在养老培训基地培训的相关师资队伍建设,并把相关队伍建设纳入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师资培训计划;指导养老培训基地建立规范、科学的薪酬体系;结合培训章程和协议,探索委托全国招聘师资的新模式。

第十七条 在养老培训基地所举办的养老服务教育(项目)的师资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派出师资、养老培训基地自聘师资等两部分组成。

其中,养老培训基地初期自聘师资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和养老培训基地协商按需聘用,其聘任、考核、管理和薪酬等由养老培训基地统筹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晋升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领导成员按相关规定选配、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管理与教辅人员

(一)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派驻人员

1.人事关系隶属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其选聘、管理、薪酬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批准后执行;

2.选聘为养老培训基地职能部门负责人按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有关干部规定管理;

3.聘期内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返回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养老培训基地批准后,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另行安排;聘用期满后不继续聘用的,经考核后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岗位,优先回原单位工作;

(二)养老培训基地自聘人员

养老培训基地自聘人员的聘任、管理、薪酬由养老培训基地负责,报中保学院帮扶中心人事处备案,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晋升另行制定办法规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培训基地培训生享有《中保养老服务教育学院帮扶中心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培训基地依据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养老培训基地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经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养老培训基地应根据《中保养老服务教育学院帮扶中心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定,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单独设立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养老培训基地学生违纪处分在执行培训协议的基础上应根据《中保养老服务教育学院帮扶中心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后,由所在养老基地负责举证并认定情节进行处置。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支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养老培训基地举办的养老服务教育(项目)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按照双方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养老培训基地财务由其自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委员会主任是财务负责人。

养老培训基地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按月向中保学院帮扶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决算报表。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在养老培训基地举办的中外合作培训机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养老培训基地财务管理体系,单独设立财务专项号,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养老培训基地经费来源以培训费、公益拨款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等为主,养老培训基地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培训实力。

第二十七条 养老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涉及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养老培训基地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委托养老培训基地管理使用的从事上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资产,养老培训基地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完整及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条 养老培训基地的各类采购活动由养老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及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的政策、法规以及规定自主组织与实施。采购计划以养老培训基地年度财务预算为基本依据。养老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和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关于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逐步建立健全养老培训基地的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养老培训基地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和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相关规定执行。报废处置可履行完审批流程后在养老培训基地当地处置。

第三十条 养老培训基地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服务等由养老培训基地负责,服务和经营项目可以委托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后勤或其他机构进行管理。养老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和安防体系。

第三十一条 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对养老培训基地教学实验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建设与运行给予支持指导。中保学院帮扶中心相应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养老培训基地的工作对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3年后,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将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评估,如继续施行将重新公布;如修订将报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党委常委会审定;本办法由中保学院帮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018年7月2日